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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老年人再婚时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日期:2010-12-24 作者:政策指导处 许琳 来源: 【字号: 打印本页

  夫妻财产公证对再婚的老年人是很有用的。有人可能认为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显得双方互不信任,太斤斤计较,担心影响感情或招人议论;也有人对收取一定的公证费感到不能接受。但是,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能帮助再婚老人消除日后因财产纠纷引起的烦恼,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因此,提倡老年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亦称财产约定或约定财产。约定财产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双方完全自愿,而非强迫;(2)约定的财产只能是双方当事人本人的财产,对他人的,如子女的财产无权加以约定;(3)必须具有一定形式,最好是以书面形式,并需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现有个人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婚后财产的归属;其他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孳息归属等。